2005年4月2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悬赏广告能反悔吗
  李先生问:我是一出租车司机,一乘客把一皮包遗忘在我的车里。我多方联系也没有找到事主。第二天,我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,说谁把皮包送回就给1000元作为报酬。我按联系方式找到了事主,当我向事主索要报酬时,对方却反悔了。请问,我能否向事主索要这1000元?
  本报作答:你可以向事主索要报酬。根据法律规定,事主在报纸上刊登的是悬赏广告,是一种要约行为,你把皮包送还时,是对要约的承诺。因此,事主应当按约定履行诺言。